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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,互联网在中国的迅猛发展,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开放与进步。在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中,毫不夸张地讲,中国网民的贡献是功不可没的。当然,这些进步都受益于互联网“开放、自由”的精神核心,一旦失去了自由和平等,网络世界自然也就失去了生命力。
但是,这个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。在虚拟的世界里,人们更容易放纵自己的欲望。我们看到,互联网在信息共享、自由传播、促进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同时,其负面影响也随之呈现:网络成为不法分子传播淫秽暴力信息、进行网络诈骗等不法活动的空间,毫无节制的“人肉搜索”以及捕风捉影的虚假信息,让人不堪侵扰、难辨真伪,从“铜须事件”到北外退学女风波,从阎德利事件到兽兽门,频繁上演的网络暴力事件不时地侵害着他人的合法权益。当负面效应日渐对互联网的发展形成制约之时,如何规范便显得尤为重要。需要强调的是,规范互联网发展并不是限制互联网自由,它是建立于法治基础上的合理规制。而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能跟上网络之高速发展时,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。
西奥多·罗斯扎克在《信息崇拜》里说:“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,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……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,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规模如此之大又如此活跃,法律无力也不宜对之加以严密的规范。”可见,互联网制造的“陷阱”,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规范,要呵护互联网世界的自由和平等,自律是最重要的武器。
如果说享受互联网的自由是网民不可剥夺的权利,那么,有意识地自律就应该成为网民不可推卸的义务。自由和自律是互联网天平的两端,为了自由而放弃自律,那互联网就像失控的车;为了自律而放弃自由,互联网又成了离了水的鱼。自由是自律的前提,自律是自由的保障;没有约束就没有自由,没有自律难来平等,互联网上概莫能外。
对于互联网的发展而言,仅靠强硬的网络监管,未必能起到应有的理想效果。从中国的网络现实可以看出,网络自律的程度远远低于他律。培养网民的自律意识,靠自律和责任感的软力量,才能有效维护网络的安全和健康。互联网自由度的大小,倚赖于网民的自律程度。有自爱才有自尊,有自省才有自制,有自律才有自由。现实生活需要良好的秩序,虚拟的互联网同样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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